原告:,女,汉族,X年6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电话:。
被告:,男,汉族,X年X月14日出生,住,电话:。
请求事项:
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出租车协议》;
2、判令被告返回原告交付的'包车押金8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年X月X日,原实行签订《承包出租车协议》,约定被告将皖号出租车交由原告承包经营,双方对相应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现因为原告身体原因导致无法实际履行承包出租车协议,因与被告协商未果,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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