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用工主体资格是指使用劳动力所必须具备的法定前提条件,它包括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两个方面。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不受经营业务的制约,因此,企业经营何种业务并不影响其用工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都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本案中的Y市纸业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同时具备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当然符合用工主体资格,这与它经营何种业务并无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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