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简易征收,是税务机关对 纳税人适用的简易征收办法,某些行业因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进项,如果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会导致纳税人税负过高,因此对特殊的行业采取简易征收办法。简易办法征收是不允许用专用抵扣进项税款的。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简易办法计算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不同的情形,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纳税人可以关注相应的税收优惠。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