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不可以在婚姻登记地立案。婚姻登记地并非离婚诉讼管辖地,离婚应当去被告住所地提起诉讼,被告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住所地有管辖权。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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