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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征地手续流程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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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手续流程从公示到拆迁一般需要至少30日。发布拟征地通告后征询村见并组织听证,登记确认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后登记征地补偿,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根据群众意见修改、公告,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方可实施征地。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市、县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征地手续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1、建设项目依法经或省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或者省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地政部门报市、县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并报省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征地流程明细

征地流程分以下几个步骤:

1、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由拟定征收土地所在地县、市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其中征收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的土地,由县、市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情况拟定,城市建设用地以外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按建设项目实施征地的,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及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申请拟定。

2、审查报批。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批准。

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在当地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4、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方案。

5、清理土地和实施征收土地。征收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实施后,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清理,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和供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梁广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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