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监视居住住所一般不需要机关指定,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但无固定住处的,或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的,机关可以指定居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