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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可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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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的成立需要双方自愿并符合法定条件。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婚姻可能会出现问题,双方可能会考虑结束婚姻关系。那么,婚姻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呢?

1. 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婚姻关系在成立时就存在着法律上的缺陷,因此婚姻关系自始就是无效的。例如,未满20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近亲婚姻、已婚者与他人再婚等情况下的婚姻关系都是无效的。无效婚姻可以通过的判决来宣告无效。

2. 离婚

离婚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或双方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可以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形式。协议离婚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诉讼离婚是一方或双方向提起诉讼,由根据双方的意愿和事实情况作出判决。

3. 宣告婚姻无效

宣告婚姻无效是指婚姻关系在成立后,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婚姻关系存在法律上的缺陷,因此需要通过宣告婚姻无效。例如,一方在婚前已经患有精神疾病、被迫结婚、因欺骗等原因结婚等情况都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4. 撤销婚姻

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关系在成立后,由于某些原因需要撤销婚姻关系。例如,一方在婚前隐瞒了重要事实、被迫结婚、双方婚后发现有严重不和等情况都可以申请撤销婚姻。

总之,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其成立需要双方自愿并符合法定条件。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婚姻关系可能会出现问题,双方需要考虑解决问题的方式。以上四种情形是婚姻可撤销的情形,如果您需要解决婚姻问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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