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对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即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采购法及本条例。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